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辦法
民國87年6月14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88年12月1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9年3月10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2年10月1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12月28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便於學生課業學習需求,利用暑假選修課程,依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開設暑期班(以下簡稱本班)於每學年度暑期舉辦壹期,每期授課不得少於六週(含期中、期末考試)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十八小時,實驗及實習科目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36小時。
第三條 大學部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修習本班開設之科目:
一、因情形特殊,在學期中開課困難者(科目由系方提出)。
二、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
三、因轉學、轉系須補修轉入年級前科目者。
四、應屆畢(結)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結) 業者。
五、修習輔系、雙主修(學位)者。
但修習高年級開設之科目應經系主任同意後始可修習。
第四條 本班開課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他校學生必須經其肄業學校之同意,並經本校審核同意後得酌情准予參加選讀。
第五條 各科目開班之學生人數,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如人數不足而必須開班者,由修課學生補足十五人之學分時數費後呈請校長核可開課。
第六條 非應屆畢業生暑修最多不得超過十學分,應屆畢業生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學分。學分費依教育部規定收取,已繳之學分費,除課程停開外,概不退費。
第七條 學生成績考核規定如下︰
一、暑修期間學生成績應由教師於平時、期中及期末以多元方式試驗評
量為原則,各科目成績以各試驗所評成績合併計之。
二、學期成績不及格不得補考。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
績表內。
三、本班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其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
合併平均計算。惟本班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四、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否則衝堂各科目概予註銷。
五、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 教師於暑修結束後將成績冊送交註冊組,學生上課簽到單送交課務組存查,評分資料由任課教師自行保管一年。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