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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內政部訂定「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五年內政部辦理大專院校開設都市更新學分學程補(捐)助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百十三年度計畫應於五月底前,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每校以申請一案為限。
有意申請之教師請於113年4月30日前聯繫本處課務暨教學發展中心(胡小姐,分機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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